新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增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规模划分增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17〕29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7年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征求意见稿) 5.《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联系人:邢敏,高喜超;联系电话:68426310,68428670;传 真:68412763,68428670;E-mail:daqichu@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附件2.《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目次
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检测要求6 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要求,适用于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年x月x 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控制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管辖区现有、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食品生 产和加工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排放的大气污染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餐饮业Catering Industry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性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单位主要类型包括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等饮食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3.2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3 油烟颗粒物CookingParticulate Matter指餐饮业在食物加工、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复杂物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或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3.4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中VOCs特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油脂、有机质挥发、氧化分解及其加热裂解产生的气态产物。3.5 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VOCs的综合控制指标。3.6 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 source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污染源。3.7 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 source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划分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06月30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4.2 排放限值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的规定执行。表1 餐饮服务单位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第Ⅰ时段第Ⅱ时段1油烟颗粒物5.04.02非甲烷总烃无10
4.3 排放控制要求4.3.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后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4.3.2 餐饮服务单位集气设施的水平投影面积应超出烹饪作业区周边20cm以上。4.3.3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集气设施每周至少清洗集油1次,风管至少每两月清洗集油1次,净化设施至少每月清洗或更换滤料1次,并做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餐饮服务单位应保存净化设施型号规格参数和设计安装合同相关资料、以及清洗更换维护记录等资料至少三年备查。4.3.4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净化设施,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净化设施未能正常稳定运行的视同超标。4.3.5 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自行开展排放监测,规模的划分见附录1。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季度组织自行监测1次,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每半年组织自行监测1次,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每年组织自行监测1次。餐饮服务单位应保存监测记录及结果至少3年备查。4.3.6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净化设施在线监控系统。5 污染物检测要求5.1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照GB18483的规定执行。5.2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表2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1油烟颗粒物餐饮业 油烟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重法与本标准配套发布,待定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732HJ/T38DB11/T 1367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3 监测要求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污染物排放高峰时段进行。5.3.2 当采用气袋法采集非甲烷总烃样品时,应连续采集1至3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20min,采样操作/运输和保存按照HJ 732的规定执行;样品气体需统一加热到50℃后再取样,分析按照HJ/T 38的规定执行。5.4 结果分析与处理获得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排放浓度后,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1)式中: 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测定期间投用的工作灶头数。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 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规模。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A.1。表A.1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5,<10≥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3.3,<6.6≥6.6